孕产妇保健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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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保健工作计划

孕产妇保健工作计划

为做好我市孕产妇保健服务,提高妇女健康水平,根据卫生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孕产妇保健: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开展至少5次孕期保健服务和2次产后访视。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了解产后恢复情况并对产后常见问题进行指导。
一、原则
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分步实施”的原则实施。
二、主要内容
在全市范围内孕产妇进行孕早期、孕中期、孕晚期、产褥期保健和产后42天健康检查,并对高危孕产妇进行规范管理和定期随访。
三、目标
㈠总目标。
提高我市妇女健康水平。
㈡工作指标。
到2011年,全市早孕建册率、产前检查率、产后访视率均达到95%以上。
四、服务对象
辖区内所有孕产妇。
五、实施机构及职责
㈠市妇幼保健院
1.协助卫生局制定全市孕产妇保健服务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对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宣传工作,并提供适宜的技术。
3.负责本项目管理的信息收集、报送和反馈工作。
4.负责全市开展孕产妇保健管理的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估工作;
5.实施对本院高危孕产妇的规范管理,定期随访。
6.负责将本院接诊的孕产妇的保健手册和相关信息资料,及时反馈孕产妇所在地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做好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
㈡局直属医院
负责将本院接诊的孕产妇的保健手册和相关信息资料,及时反馈孕产妇所在地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做好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
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负责为辖区内孕12周前孕妇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和产后访视工作,产后访视不少于2次。
2.及时反馈本辖区以外孕产妇所在地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孕产妇保健健手册和相关信息资料,以做好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
㈣村卫生室
1.建立登记册,负责本村孕产妇的信息管理,并及时上报当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协助当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好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
3.做好妇儿保健方面的健康教育工作。
六、服务内容
㈠孕12周前由孕妇居住地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其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进行1次孕早期随访。
1.孕妇健康状况评估:询问病史、家族史等,观察体态、精神等,并进行一般体检、妇科检查和血常规检查,有条件的单位建议进行血型、尿常规、肝功能、***分泌物、梅毒血清学试验、HIV抗体检测等实验室检查。
2.开展孕早期个人卫生、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特别要强调避免致畸因素和疾病对胚胎的不良影响,同时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3.根据检查结果填写第一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有妊娠禁忌症及严重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㈡孕16~20周、21~24周各进行1次产前随访,对孕妇的健康状况和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进行评估和指导。
1. 孕妇健康情况评估: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格检查、产科检查、实验室检查对孕妇健康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识别需要做产前诊断和有需要转诊的重点孕妇。
2. 对未发现异常的孕妇,除了进行孕期的个人卫生、心理、运动和营养指导外,还应进行预防出生缺陷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3. 开展自我监护方法指导、分娩准备教育和母乳喂养指导,并落实孕24周后到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继续进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
4. 对发现有异常的孕妇,要及时转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出现危急征象的孕妇,要立即转上级医疗保健机构急诊。
㈢孕25~36周、37~40周各进行1次产前随访,重点孕妇应在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并酌情增加次数。
1.询问前次产前检查之后有无特殊情况出现,特别要关注孕期并发症和合并症的表现特征。
2.测量体重及血压,检查有无水肿及其他异常,建议复查血常规、尿常规。
3.复查胎位,听胎心率,测宫底高度、腹围,并注意胎儿大小与孕周是否相符。
4.对孕妇进行孕期保健教育,并督促做好自我监测。
㈣产后访视: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产后访视的`保健人员在得到分娩医院转来产妇分娩的信息后,应于3~7天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进行产褥期健康管理,加强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指导,同时进行新生儿访视。
1. 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产妇一般情况、***、子宫、出血和恶露、会阴或腹部伤口恢复等情况。
2. 对康复正常及出现母乳喂养、产后便秘、痔疮、会阴伤口等问题的产妇要进行产褥期保健指导和相关问题处理。
3. 发现有产后感染、产后出血、子宫复旧不佳、妊娠合并症未恢复者以及产后抑郁等问题的产妇,应及时转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治疗。
4. 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新生儿的基本情况。
㈤产后42天健康检查。
1.为正常产妇做产后健康检查,异常产妇到原分娩医疗保健机构检查。
2.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检和妇科检查,必要时进行辅助检查对产妇康复情况进行评估。
3.对已康复者进行性保健、避孕、生殖道感染、纯母乳喂养6个月等方面的指导。
七、服务流程
八、服务要求
㈠开展孕产妇健康管理的机构应当具备所需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㈡从事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过孕产妇保健专业技术培训。
㈢按照国家有关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孕产妇健康管理工作。
㈣加强与村(居)委会、妇联、计生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掌握辖区内孕产妇人口信息。
㈤加强宣传,告知服务内容,使更多的育龄妇女愿意接受服务,提高早孕建册率。
㈥将每次随访服务的信息及检查结果准确、完整地记录在《孕产妇保健手册》和孕产妇健康档案上。
㈦各保健机构要定期向市妇幼保健院报送孕产妇保健服务情况。
九、考核指标及解释
㈠早孕建册率=辖区内怀孕12周之前建册的人数/该地该时间段内活产数×100%。
㈡产前检查率=辖区内按照规范要求在孕期接受5次及以上产前随访服务的人数/该地该时间段内活产数×100%。
㈢产后访视率=辖区内产后28天内的接受过1次及1次以上产后访视的产妇人数/该地该时间段活产数×100%。
㈣考核工作由市妇幼保健院结合妇幼年度考核一并实施。
十、附表
㈠第1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
㈡第2~5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
㈢产后访视记录表;
㈣产后42天健康检查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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