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艺术工作条例
学校艺术工作条例第一条 为加强团校建设,更好地为学校的建设、改革和发展服务,根据《共青团山东艺术学院委员会工作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山东艺术学院团校是学院团委面向全院团员青年开展思想教育活动的工作部门,是对团员青年特别是团学干部进行教育和培训的主要阵地。
第三条 团校的基本任务是:面向广大团员青年特别是团学干部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理论,特别是***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广泛开展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主旋律教育,近代史、现代史和国情教育,***法制教育,增强青年团员的民族自尊、自信和自强精神,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观;进行共青团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知识、基本理论教育;对广大团学干部进行上岗前的业务教育和培训等。
第四条 团校实行校务委员会工作制度。校务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在 10 人以上。校务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统筹安排团校的教育培训任务,制订和实施教育计划;聘任和管理团校的兼职教师;研究、团结团校的教育和培训执行情况;研究处理团校的其他事项。校务委员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遇有急需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 团校设校长 1 人,副校长 1 人。团校的.校长原则上应由学校团委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团校的教师以兼职为主,其聘任由团校校务委员会审批。经审批的教师,颁发“山东艺术学院团校教师聘书”。
第七条 团校教师的基本条件是: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坚定的***主义信念;具有较高的马列主义理论水平和科学理论素养;热爱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奉献精神;热心共青团工作,熟悉共青团工作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
第八条 各系(院)、部团总支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成立业余团校。各系(院)、部业余团校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山东艺术学院团校的领导下开展教育和培训活动,其主要任务是培养优秀团员、学生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党团发展对象等。
第九条 团校面向全院团员青年开展教育和培训,其中新任的团学干部原则上均应进入团校学习并取得结业证书。
第十条 本条例由学校团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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