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落实高质量地完成学校各项教学任务,必须加强学校管理,严肃教学纪律,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是否认真执行教学工作基本规范是考核、评比全体教学工作人员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本规范所称的教学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教学工作(含临床教学)的教师、实验室工作人员和院、系(部)、室各级教学管理人员。
第二章教学计划和教学文件
第三条教学计划是安排全校教学工作所依据的重要法规。必须按照《教学计划工作条例》中各项规定和程序的要求制定计划,分解教学任务,落实承担任务的人员,排定课表。制定教学计划、编排课表必须面向教学、面向学生。务必使学生能够均衡地进行学习,坚决杜绝违反这一原则造成一学期内各周周学时畸轻畸重的现象。各级教学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把关,一旦发现这种情况,教务处要求采取有力的措施进行调整。
第四条各教研室必须对列入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含任选课)和教学环节制定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由教研室主任组织制定,在教研室(或教学小组)内讨论定稿,报系主任审核批准。
第五条所有课程的主讲教师都要认真填写教学过程记录。教学过程记录应有教学目标、主要教学方法及手段、对教材内容增减改动记录、考勤记录、讨论发言成绩记录、考试成绩记录、作业、测验、课堂讨论、实验等具体安排,并作出必要的说明。教学过程记录要在开课前交任课老师。
第六条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过程记录都属基本教学文件。各院、系(部)、各教研室都应存档。教学文件是否齐备是考核系、教研室教学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章教材选定与出版
第七条开课教研室应根据教学要求慎重选用教材。上报教材预订计划时,教研室主任审查签字,系主任复审。教材一经选定使用,除所订教材有原则性、政治性的错误,不应更改。任课教师更换时,在原书未用完之前不应另订新书,克服人变书变造成的浪费。教务处教材办公室要加强管理,做到不漏报,也不在原订书未用完时预订新书。
第八条没有合适的正式出版的教材时,可以申请自编讲义。自编教材的申请由教研室提出,
系主任审核,报院教材建设委员会审批。自编的讲义要控制字数(按每学时4-5千字控制),并按印刷出版部门的要求准时交稿,准时校对交樱对不及时交稿、不及时校对交印造成上课无书(讲义)者,作教学事故处理,同时还要采取应急措施使学生有书可用。
第九条讲义使用过两届且效果良好的(例如,被评为优秀讲义一、二等奖的),可以申请作为正式教材出版。校教材建设委员会应于每年办理一次教材出版申请,根据需要和讲义的质量,确定每年正式出书的种类,并负责推荐出版。教师未按上述规定和程序直接与出版社联系出版的教材,教务处不承担责任,也不确保使用。
第四章课堂教学
第十条新开课的教师必须经过该课程必要的教学辅助工作的锻炼,并通过教研室组织的试
讲。试讲未通过者,不能承担讲课任务。试讲情况应记录在教学法活动记录册上。
第十一条开课前,任课老师应认真备课,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如教具、电脑、投影设备、挂图、录音、录像带等)。新开课的教师须写好一学期课程的二分之一以上的讲稿。讲稿和讲授提纲(已讲过该课的教师至少应写讲授提纲)是反映教师教学水平和备课情况的重要依据,应保留备查。
第十二条教学人员在执教期间应坚守岗位,做到不迟到、不提前下课、不自行更改上课时间或地点。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代课或调课的,要事先向系(部)申报,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手续。第一次担任课程辅导任务的辅导教师必须随堂听课,以掌握讲授内容、了解学生学习情况,使辅导有针对性。已经完整地听过该门课程的辅导教师,也应该在第二次及以后的辅导中定期听课。
第十三条所有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学人员,都要服从系和教研室的工作安排,并按照各环节的要求履行其职责。
第十四条课堂教学的基本要求是: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逻辑性强;突出重点、难点;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应将获取知识的方法教给学生;不断更新讲课内容,及时传递科学技术新发展的信息;课堂语言力求做到准确、简炼、生动、清楚,板书工整,板图正确,不断探索、改进教学教学方法,鼓励使用新的教学手段,努力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五章辅导答疑
第十五条辅导答疑是课堂讲授的重要补充环节。目的在于帮助学生加深理解和全面掌握课堂讲授的内容。了解学生的接受情况,解答疑难问题,指导学生的学习方法和思维方法。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都应做好这项工作。
第十六条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都应该参加辅导答疑,原则上按每4个课内学时安排一次辅导答疑。
第十七条辅导答疑一般以个别答疑为主,对共同性的问题可以进行集体辅导。在辅导答疑时,要重视因材施教,注意发现与培养优秀人才;对基础较差的学生要热情鼓励,耐心辅导。辅导答疑情况要作记载。
第六章批改作业
第十八条任课教师须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日历的安排布置作业。作业应全部批改。
第十九条教师批改作业要认真、细致、及时,要指出作业中的突出优点、独立见解之处,对错误之处要督促学生进行纠正。对作业潦草、马虎、画图草率的,应退回令其重做;对抄袭作业的学生,应进行严肃批评,并令其补做。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达全学期作业总量1/3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任课教师登记成绩时注明“缺交作业未考”字样。学生按要求补交作业、实验报告,经任课教师认可后,方可参加补考。否则该课程补考成绩不及格记载并注明“作业未补”字样。
第二十条作业成绩是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教师须在学校统一印发的`“成绩登记表”中,做好平时的每次作业成绩登记,并应妥善保存,平时成绩占课程综合成绩的30%。
第二十一条期末考试后,教师须将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登记在“成绩登记表”的相应栏内。并依据平时成绩、考试成绩所占的比例计算课程综合成绩,填写在“成绩登记表”内。“成绩登记表”送交教务科归档备查。
第七章考试
第二十二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都进行学期考试。
第二十三条每学期的课程结束性考试安排两次。第一次安排在期中进行,第二次安排在期末进行,其它时间原则上不能安排考试,特殊情况,由系申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安排考试。具体考试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由于保证考试纪律的严肃性,教师不应在上述时间之外,不上报系和教务处自行安排考试,不符合本规定的考试,成绩无效。
第二十四条考试应命出份量相当的两套试题(即A、B卷),并由教务部门随机抽用。试题出定后要经教研室主任审查签字,系审核登记,并在符合要求的试卷上由系主任签字或加公章。试题中的各题应有明确的得分标准(包括大题下的小题,逐一在试题上注明),并要求附标准答案。试题要誊写、校对清楚,出现题目印刷不清、错误或给出的条件不全而影响考试进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为了检查阅卷质量,教务处在考试后应组织常规性考试复查,复查的对象由教务处随机抽样决定。教务处应认真对待来自各方面对某些考试及评分情况的反映,必要时教务处可组织常规复查之外的复查。但在复查之前应报请教务处长批准。复查中平时成绩一律以教师上报的平时记录表为准,在试卷复查中,查出的所有问题均应作好记录,并向教务处反映,由教务处与系部统一研究处理。
第二十六条课程综合成绩由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课程综合成绩是决定学生补考和学籍异动处理的依据,教师应慎重评定成绩。为了防止学籍异动处理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困难,所有评分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在接待学生或学生家长及有关人员的查询时,只听取意见,转达意见,不得透露评分过程或更改分数的意向,更不能应学生或家长的请求更改成绩。一旦发现此类情况,学校将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平时成绩应以各次作业、提问、测验等记录为准。教师不应以任意改动平时成绩的办法调整学生的课程综合成绩,凑到及格。
第二十八条所有监考人员必须严肃地执行监考职责。考试开始前要明确对学生宣布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考试中要严格履行监考职责,决不能对违纪和舞弊现象“视而不见”、“手下留情”,放纵少数学生弄虚作假。
第二十九条学生因病申请缓考,须凭校医院的证明方能办理。考试期间,病情证明的假条诊断除医生签字外,还必须经医院院长签字并加盖骑缝章。持校外医疗单位诊断证明者,还须经校医院复诊后方可申请缓考。考试后补交的病假证明一律无效。各院、系须按本条例规定认真审查。
第八章试卷评阅
第三十条试卷的评阅必须根据评分标准,由教研室教师流水作业来完成,以保证每道题评分的一致性。
第三十一条教师阅卷,每小题必须标出所扣的分数;每份试卷均需有阅卷人签字,复核人签字,以保证评分准确无误。
第三十二条阅卷工作必须在考试结束3天内完成。评卷结束,各学科进行质量分析和试卷分析,完成课程结束教学小结表和试卷分析结果各一式三份,其中一份送教务科、一份交系部、一份留教研室作为教学文件。
第三十三条评卷结束后应及时登分,成绩册、教学工作小结和试卷分析结果由任课教师完成,并签字后送教研室主任。教研室主任对课程评卷情况要进行抽样检查,全面审核阅卷情况后,在成绩册、教学工作小结和试卷分析结果上签字,而后送交教务科,登入学生成绩总表。
第三十四条成绩登记后,任何人不得更改。如学生对评分有疑义,要求查卷的,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系主任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由教研室主任代为查阅,学生本人不得查阅试卷,更不得无理取闹。
第九章实验与实习
第三十五条指导教师和实验工作人员应对学生进行实验室规章制度的教育,要求学生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所有实验课必须严格按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不得擅自减少实验项目和内容。学生完成实验后,指导教师应检查实验数据记录纸,并在记录上签名。学生上交的实验报告,须检查是否有经指导教师签名的原始数据记录,如无符合规定的数据记录纸,上交的报告不予接受,实验记录纸采用学校统一规定的式样。
第三十六条所有下医院的实习均应按照批准的教学计划的实习安排和实习大纲的要求进行。具体规定见临床实习的管理。
第十章学籍处理
第三十七条每学期开学初做好补考工作,各任课教师务必于补考后三天内将成绩送交教务科,补考后的成绩应及时登记入册,补考后须进行学籍异动处理的及时办理审核、异动手续。
第十一章教学法研究
第三十八条教学方法是教学过程中各种具体的教授和学习方法的总体。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应重视教学法研究,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九条各院、系(部)、各教研室、实验室都须制订教学法研究活动的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教学法研究活动原则上要求所有教学人员参加,每两周开展一次,并应做好记录。
第四十条教学法研究的内容应包括:教育思想、教学工作的经验教训、专业方向、课程教材、教学方法、质量评估、学生知识体系、智能结构和能力培养等。
第十二章教学事故和教学奖励
第四十一条对于严格执行教学工作规范且在教学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者,学校将分别在教学改革成果、教材或讲义质量、教学质量、生产实习管理、考场管理等方面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四十二条所有违反本规范规定的情节均属教学事故。学校将视事故的情节和性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必要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者,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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