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会工作条例
云南省工会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工会和教代会工作,更好地履行工会“维护、建设、参与、教育”社会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云南中医学院工会委员会是中国教科文卫工会的基层组织,在院党委和云南省教卫科工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面履行工会的四项基本职能,充分发挥党联系教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认真维护会员和教职工利益,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三条 院工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工会的决定和学院教代会、工代会决议,主持院工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和领导部门工会开展工作。
(二)协助党委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对职工群众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开展“三育人”活动,做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工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三)组织工会会员、教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代会和其他形式,参与学院的***管理、***监督工作。做好教代会和工代会的筹备工作并负责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有关事项按照《云南中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和《云南中医学院校务公开工作条例》办理。
(四)组织教职工学习政治、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职工队伍,推动学院的建设和发展。
(五)与行政领导和部门协商解决涉及工会和教职工切身利益问题,不断加强和改善教职工物质文化生活,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
(六)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制度和***生活;开展好工会活动;做好会员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做好工会干部和教代会代表培训工作,巩固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
(七)依法维护女教职工的'特殊利益,做好女教职工工作。
(八)依法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和工会财产。
(九)认真完成院党委和省教育工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制度
(一)院工会年度工作计划,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及教代会的方案、决议,全院性教职工重要活动,工会干部的调整和配备,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工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推荐,均需院党委审批后在执行。
(二)院工会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会员大会及教代会换届工作,工会正副主席及委员名单须报上级工会;院工会的重要工作及活动应及时向上级工会汇报。
第十条 联系协调制度
(一)院工会组织全院性活动,在向党委汇报或请示党委分管领导同意后,应及时征求院行政意见。
(二)院工会的工作计划、活动方案应及时抄送有关部门,加强联系沟通,互相配合,搞好工作。
第十一条 工会活动制度
院工会在每个月最后一周星期五下午组织工会活动日。
第十二条 各工会分会(部门工会)参照本章以上各条开展工作,向同级党组织汇报,并及时把有关情况上报院工会。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院工会主持和召开以下会议:
(一)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工会委员会议,讨论和决定工会重大事项。安排、布置、检查、落实工作,并听取意见。
(二)一般每二月召开一次女职工委员会会议。
(三)院工会办公室每周召开一次办公会议,学习政治理论及上级工会和学院有关文件及业务知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院工会制定有关教代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会办公室等组织和机构的相关职责、工作制度和有关规定;制定工会工作人员聘任、考核办法;制定工会物资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更好地为学院改革、发展和建设服务,为全院工会会员和师生员工服务。
第十五条 本工作条例经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正式执行。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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