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工作服务承诺
民政工作服务承诺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本辖区内人均低于本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村民,实行社会救助。
(二)服务内容
1、有关政策咨询;
2、会同有关职能部门适时调整标准;
3、受理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4、负责保障对象的审核、发证工作;
5、定期对保障对象进行复核、调整;
6、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各种报表;
(二)服务程序
1、村民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
2、村委会评议、征求群众意见,15日内给予答复,符合条件增写保障金审批表,报乡镇民政办;
3、乡镇民政办30日内审核,10日内报区民政局;
二、救灾救济
(一)报务对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对象、遭受自然灾害侵袭的家庭和个人;
(二)服务内容和标准
1、服务内容:对本辖区村民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对农村的'五保对象实行五保供养,对受自然灾害侵袭的家庭和个人实行救灾和必要的扶持;
2、服务标准:严格资金管理,不违章违纪;安排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生活,集中供养率达到40%以上;迅速查实报实,妥善安排灾民生活。
(三)服务程序
1、根据区下发的救灾数额,提出具体的意见,经乡镇政府批准,发放到户;
2、凡符合五保条件,由本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经村委审核,报乡镇政府批准,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三、优待、抚恤
(一)服务对象
现役军人、军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庭、革命伤残军人(含其他)革命伤残人员、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等;
(二)服务内容与标准
1、对农村义务家属实行普遍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上年当地人均纯收入的70%;
2、对烈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实行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对革命伤残军人、人民***、参战民兵民工、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伤残抚恤;对在乡红军战士和在乡复员军人、病退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
(三)服务程序和时限
1、义务兵家属持《义务兵家属优待金领取证》、《入伍通知书》、本人身份证、立功受奖证书到所在地级镇办领取优待金和奖励金;
2、持抚恤证、定补证和户口本、身份证、印章到所居民政部门办理抚恤金和定补费;
3、评残:个人提出申请,出具所在单位的证明材料,指定医院的诊断结论,经区民政局审查、报市、省民政部门审批、发放证件、予以抚恤。
四、基层政权建设
(一)服务对象
乡镇基层政权、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广大基层干部群众。
(二)服务内容
1、依法指导村委会建设和服务工作;
2、依法指导村委会的***选举和负责基层自治组织建设工作;
3、依法做好村民会议、代表会议***决策的指导和咨询服务;
4、做好村民自治示范单位的评比、先进个人评选的推荐和上报工作;
(三)服务时限
1、按照规定时间,指导完成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
2、对咨询事项随时给予答复,需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的问题,答复时间不超过5天;
3、对群众上访反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的问题,在10日内与区研究并拿出解决意见;
五、残疾人保障工作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肢体残、视力残、听力残、言语残、智力残、精神并白内障患者。
(二)服务内容
1、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残疾人定期培训,扶持残疾人广开就业门路;
2、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建设,满足辖区内残疾人康复需求;
3、积极创建“白内障无障碍乡”。
六、民政工作守则
1、严格依法办事,讲究原则;
2、树立公仆意识,热情规范;
3、坚守工作岗位,按时接待;
4、政策内可办的事坚决办理;
5、能迅速办理的事及时办理;
6、政策不允许的事,耐心解释。
七、其他工作
按上级要求,认真的搞好双拥、行政区划、地名管理、退伍军人安置、社会福利生产、社团管理、殡葬管理和农村社会保险管理等各项业务,积极做好各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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