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统计工作中存在的不足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调查工作的职责进行了调整,与之配套的修订后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已于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新《消防法》中将核定火灾损失改为统计火灾损失。统计火灾损失是《消防法》赋予公安消防机构的法定职责,是火灾事故调查重要任务之一。火灾损失统计的准确性、客观性和及时性不仅是我们揭示火灾发展规律的重要依据,而且也是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的立案以及对责任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统计火灾损失应有之意是指公安消防机构根据《消防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1998)规定对火灾受损单位(个人)提交的火灾损失清单进行统计,进行法律程序上的确认(核定),并按规定时限进行汇总、分析、上报,是一项正常业务工作。其目的是便于国家掌握火灾情况,分析火灾规律,为政府进行消防决策服务,它不是针对特定当事人火灾损失所作的单方行为,而是国家统计行为。但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把公安消防机构统计的火灾损失作为民事诉讼和民事赔偿的证据和依据。在很多涉及到索赔的火灾案件中,公安消防机构会常因火灾损失统计不准确而遭败诉。本文就火灾损失统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几点个人认识。
一、当前统计火灾损失存在的问题(一)证据性物品和账单真实性、准确性难以保证
由于燃烧和扑救过程中的水渍及破拆使得许多证据性的现场和物品受到破坏,现场残骸难以保存,给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工作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主要表现在:
1、物品被烧毁或者烧损后,数量、规格、型号、价值等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所需的必要因素已不复存在,仅靠当事人的陈述和申报,其真实性无法确定。
2、绝大多数人购买物品时不索要发票等相关票据材料,火灾过后,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财产的数量、价值。一些单位虽然能够提供证明自己财产的相关票据,但是其物品的流动性强(例如一些个体工商户的仓库),出入库没有清单,流入流出量无法确定,票据与其烧毁物品的一致性无法确定。
3、能够证明自己财产数量和价值的证据材料在火灾中被烧毁,向税务或者销售等单位取证复杂而且困难。
4、《消防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只提到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常而在火灾扑救过程中的现场保护并没有提及。在事故调查中个别当事人对火灾现嘲不注意”保护,甚至有“故意”或主观故意损坏火灾现场的现象,在事故调查中又没有有力证据能证明其破坏火灾现场致使取证困难。
另外就人为因素而论,有些发生火灾的单位为了逃避责任追究少报漏报损失;还有许多火灾涉及到和房主、受损邻居、物业管理公司的赔偿问题,受灾户故意多报、谎报损失现象突出,并且一口咬定有关帐本已在火灾中烧毁或丢失,甚至有些个体户根本没有帐本,消防部门明知是谎报却没有依据可以处理。《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安部108号令)规定,“第二十七条: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与火灾扑灭之日起七日内向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消防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附有效证明材料。”但是在奖惩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谎报、瞒报、虚报和漏报火灾损失的当事人应该负有的法律责任,因此给也火灾损失统计带来了一定困难。
(二)统计工作专业技术性强
目前火灾统计方法采用重置价值、分类折旧和烧损率作为财产损失计算的统一标准,但在实际中存在着过火物品的烧损率、重置价值、已使用时间较难确定的困难。另外,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新产品的不断上市,给火灾损失的核定统计带来了巨大困难,特别是对较复杂的火灾,烧损的物品种类多、数量大,消防部门没有这方面的信息和资料,很难进行价格核实。例如,火场中一个电视机过火,从外观来看只是变形,但内部各线路是否损坏难以确定,另外,变形或是线路损坏造成的损失占电视机整体价值的比例是多少,恐怕只有厂家专业人士才能准确鉴定。此外各个地区销售价格也不一致,我们在确定物品的重置价值时是依据某一销售单位的销售价格,还是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价格材料进行确定,没有明确规定。
(三)专职火调人员不足
火灾调查工作是一门实践科学,要求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相关的能力。由于消防部队警力不足,专职火调人员素质不高,数量偏少,加上日常消防监督工作量的不断加大,很难专门抽时间去钻研火调业务,火调能力的创新与提高更无从谈起。基层大队干部缺编、人才馈乏,绝大多数都是兼职人员,再加上大多数火调人员未经过正规院校火调专业学习,没有系统学习火灾事故调查专业知识,只是自己通过书本和实践中学习了一些火调知识,边学习边运用,火调队伍整体素质不高。
(四)火灾间接财产损失难以统计
目前我们统计的财产损失,在实践中仅限于直接财产损失,不能完全落实《消防法》中关于统计财产损失的职责,而对受灾户来说,间接财产损失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是无可估量的,统计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例如一个变电站发生火灾导致无法给其辖区送电,电力联网受到影响间接损失如何计算。
二、做好火灾统计工作的对策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火灾损失统计工作
火灾财产损失统计是《消防法》赋予公安消防机构的法定职责,是火灾事故调查重要任务之一。统计火灾财产损失是为消防工作做好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是“执法为民”的一种体现。因此每一位火调人员都应高度重视火灾财产损失统计工作,应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认真分析火灾财产损失统计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加强和改进火灾财产统计工作的新措施。特别是对那些涉及行政诉讼和民事纠纷的火灾事故,负责火灾调查的人员要在发生火灾后迅速向起火单位或受灾户发放火灾损失申报表,宣传国家有关火灾统计的政策,限时进行申报,并结合火灾现场勘查的情况,及时认真负责地统计火灾损失,确保火灾损失统计的准确性,尽量减少行政诉讼和民事纠纷。
(二)完善火灾事故调查和火灾损失统计的法律体系,真正做到火灾损失统计工作有法可依
目前我国颁布实施的涉及到火灾损失统计工作的标准为《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然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颁布实施已有10年多,在日新月异、经济快速发展、新鲜事物层出不穷的今天,《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已经存在诸多不适应工作要求的地方,如一些新鲜事物的折旧年限未做出规定,分类不明确、不齐全,房屋、构筑物及设备烧损率的评估是由什么部门出具报告才具有权威,当物与帐(出入库帐)不相符、票值与市场价不相符时如何处理,当事人上报情况和火灾现场情况不相符时应怎样把握标准等。因此立法、修订《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势在必行。在立法及修订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基层的意见,从法律角度将有模棱两可、不好把握标准的事项和可能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三)引入中介机构核定火灾损失
引导社会上建立一些价格鉴定中心、资产评估、房屋鉴定等专业服务中介机构。这些机构自己配备必要的技术设备,由法律或政府赋予他们一些权力,实行有偿服务。当然,火灾财产损失统计的结果往往牵涉到民事赔偿纠纷以及是否追究有关责任人刑事责任和量刑轻重的问题,在操作过程中要注意执法行为合法性的问题。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实体合法就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前提下,执法机关对执法当事人做出的处理决定要严格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程序合法就是执法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受委托的中介组织必须具备法定资格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这一行政程序一旦进入特定的司法程序,***、法院对其要求极高,它要求统计主体必须达到合法性专业性的统一,其作出的统计结果才是最具权威性的法律效力。因此,公安消防机构在委托之前,必须核实中介组织是否具备法定的资产评估资格及其资产评估范围。
2、委托方应当是公安消防机构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是公安消防机构的一项工作职责,引入中介组织的做法只是公安消防机构为了弥补自己的不足。引入中介组织的委托方应当是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公安消防机构,而不是火灾事故的任何当事人。中介组织的评估报告也只应当对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而不是对火灾事故当事人负责。核算的损失结果当事人之间不认可,向法院提出民事诉求的,法庭采信了就是核定了火灾损失,法庭不采信则由法庭裁定。
3、受委托的中介组织以就近选择为宜,避免层层委托或调查不深入,确保时效性和数据的真实性。
(四)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新的《消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这为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当然这种保险不存在强制性。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指在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经营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一旦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所引起的医疗费用和抚恤费用,以及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作为赔偿资金的提供者向受害人提供赔偿的险种。可以看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火灾造成对第三者伤害所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而我国目前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基本上是以政府主导为主,市场发挥的作用很校一些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后,大多数单位无力承担对火灾受害人的赔偿责任,另外,一些生产经营者,常常在发生重大火灾责任事故后躲藏逃匿,把抢救灾患和事故善后全部推给地方政府,最终往往是由政府承担对伤亡人员灾后的救助和经济赔偿。特别是一些火灾涉及群体利益,赔偿金额巨大,如果受害人得不到及时赔偿,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许多城市的大型商尝超市和娱乐场所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比率低于10%。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可以进一步发挥保险在火灾防范和火灾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有效转嫁风险。通过在一些高危行业和公共营业场所建立强制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制度,可以辅助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提高处理火灾责任事故的行政效率。此外,通过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向受害人进行赔偿,可以及时地解决民事赔偿纠纷,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有助于维护社会公众的安全利益。
(五)加强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火灾调查人员的素质
火灾调查是一门实践科学,业务水平的提高离不开学习和实践经验的积累。负责火灾调查的人员应该加强学习,各级各部门也应建立健全火调人员岗位培训制度,积极为火调人员创造必要的学习条件,通过定期举办业务培训班和召开大型火灾现场会和等方式,传授火调知识和技能,使火灾调查人员能熟练掌握各类火灾特点、燃烧规律、现场勘查、火灾痕迹的提娶技术鉴定等,不断提高火调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技能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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