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业务工作制度
统计业务工作制度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为使海关业务统计更好地适应建立现代海关制度的需要,更加全面、系统地反映海关业务工作状况,进一步发挥其海关管理和辅助决策中的作用,总署对现行海关业务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海关业务统计工作制度》印发你们,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原《海关业务统计制度》(署统[1992]1869号文)即行废止。
海关业务统计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适应现代海关制度的建立和海关业务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海关各项业务管理工作的状况,进一步发挥海关业务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海关业务统计是全面、系统地反映海关发挥各项监督管理职能动态情况的重要资料,是海关系统各级领导了解情况、研究政策、进行有效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海关业务统计报表及其指标解释和报表填制说明是本制度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综合统计司依照本制度主管全国海关业务统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海关的业务统计工作;
(二)会同总署有关业务司(室、局)研究制订、修改海关业务统计制度和业务统计报表;
(三)会同总署计算中心编制、修改海关业务统计计算机软件程序;
(四)负责各项业务统计指标的解释,指导各关正确填报业务统计报表;
(五)汇总各关报送的业务统计数据,按月编制业务统计刊物,为海关系统各级领导和业务部门及时提供海关业务统计数据;
(六)统一管理和对外提供全国性海关业务统计资料;
(七)对全国性海关业务统计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第五条各直属海关统计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本关区的业务统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指导本关区有关业务部门按时、准确填报业务统计报表;
(二)复核本关区业务统计报表,汇总和上报本关区业务统计数据;
(三)编制管理本关区业务统计资料;
(四)编写本关区海关业务运行情况分析简报,开展业务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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