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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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持续稳定的安全生产形势,根据国务院、盛市有关的法规规定,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条块负责、属地化管理,由政府统一领导,安监部门综合监督,主管部门和乡镇有效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

第三条县境内各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均应遵守本制度。

二、管理

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东华街道办事处、石堡子开发区管委会和县直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履行行政首长责任。

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厂(矿)长(经理)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第五条县安委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通报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对策和措施,安排专项检查和督查。

县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听取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分析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制定阶段性工作措施和预防方案。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石堡子开发区管委会每两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www.alivepics.com分析本辖区安全生产形势,查找工作中的漏洞和问题,落实安全隐患整治措施。

第六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安监部门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煤炭局对乡镇煤矿安全实行行业管理;乡企局对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实行行政主管;国土资源局对全县矿产资源、采矿塌陷区安全实行归口管理;农牧局对农机安全实行归口管理;交通局对全县道路交通全面负责;林业局对森林防火全面负责;公安局对全县公共场所、易燃易爆物品、火工品安全全面负责;水务局对防汛安全全面负责;工商局、技术监督局配合公安消防部门管理液化气经营场所安全;文化体育局负责文化体育公共场所、网吧等娱乐场所方面的安全工作;建设局对建筑安装施工及城市公共设施安全全面负责;卫生局、药监局对医院及卫生事业单位药品管理、放射、注射医疗器械、医疗安全全面负责;电力局对县域内供电设施及停、送电安全负责;经贸局、贸经局、粮食局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总工会负责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及群众监督。大型集会、展销等活动安全由主、协办单位负责。

三监督监察

第七条实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度。滤布县安委会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县安全大检查,督查重点隐患单位的整治情况,排查安全隐患,通报安全生产形势。

县政府每季度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督促检查,抽查重点单位隐患整改、矿山安全防范措施落实、道路交通事故预防整治情况和各乡镇、各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

县安委会办公室、安监局每月对全县安全生产情况分行业与各主管部门进行一次督查,摸排事故隐患,督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第八条县政府每月召开一次道路交通事故分析会,每两月召开一次矿山安全调度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消防工作联席会,听取有关部门安全监管和事故调查、处理、结案情况及安全生产状况的汇报,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制定措施。

第九条各乡镇、主管部门每月对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制度建立、职责确定、人员培训、操作规程、防范措施及企业生产、居民住宅、农机管理、消防娱乐、建筑施工等实行全方位的动态监控,排查各类事故隐患,www.alivepics.com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对事故高发区设立警示标语、警示牌,行业主管部门或企业落实,安监部门监督。

第十条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执法职责,严格执法程序。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运用法律法规条文要正确适当。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要做到亮证执法、文明执法,遵守党纪、政纪。

四事故报告、调查与分析

第十一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要保护好现场,立即向本乡镇和主管部门报告,乡镇、主管部门要在6小时之内向县政府、县安监局报告。县安监局24小时之内向县政府、市安监局书面报告事故情况,发生重特大事故,乡镇、主管部门要立即向县政府、安监局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和延误上报时限。

第十二条接到事故报告后,本文来自www.alivepics.com启动各行业《安全生产事故救援预案》,卫生、公安、交通等部门密切协作,紧密配合,组织开展紧急抢险救援工作。

第十三条县安监局及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派出联合调查组赶赴现常开展现场勘察、事故调查工作。

依据各行业法律法规,有关职能部门协同做好事故责任划分和善后处理工作。

五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各乡镇的乡镇长、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局长、生产经营单位的厂(矿)长、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本行业系统、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坚持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压滤机滤布四不放过”原则,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和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疏于管理,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发生责任事故的,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超过安全生产责任控制指标的,年终考核单位不评先进,主要负责人在全县予以通报批评。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由安监局、监察局按照事故责任追究和倒查责任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对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及有关领导、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其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县人民政府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乡(镇)长(主任)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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