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会信息工作条例

时间:2018-02-21 14:16:39 作文大全 我要投稿

全国工会信息工作条例

全国工会信息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全国工会信息工作条例

第一条为改进和加强新时期工会信息工作,推进工会信息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更好地为领导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会信息工作是党的信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会领导机关掌握情况、进行科学决策、实施正确领导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加强***参与,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是各级工会互通情况,交流经验,加强自身改革和建设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工会信息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围绕党和国家与工会的中心工作,突出工会维权特色,及时、准确地反映职工和基层的真实情况及工会工作情况,为党政领导机关科学决策服务,为工会参政议政服务,为基层工会和职工群众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第二章信息工作组织体制

第四条全国总工会领导全国工会信息工作,研究确定工会信息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工会信息工作总体规划和工作部署,统一协调全国工会系统信息工作;综合全国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的重要情况、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方面反映;总结、推广工会信息工作先进经验;培训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和各全国产业工会的信息业务骨干;开展工会信息的理论研究。具体工作由全国总工会办公厅负责。

第五条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和各全国产业工会,各地、市、县总工会,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本产业的工会信息工作,建立健全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信息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基层工会应有必要的人员从事工会信息业务工作。

第六条各级工会信息工作机构的主要任务是,收集、综合、分析、编辑加工、传递、反愧储存本级工会信息,为本级工会领导服务;按要求及时向同级党政领导机关和上级工会报送信息;组织、监督、指导下属工会的信息工作,并向下属工会通报有关信息。

第七条上级工会的信息机构要加强对所属信息网络的管理,建立必要的联系、通报、检查制度,定期发布信息需求要点,通报信息采用情况,交流经验,培训业务骨干,保证工会信息网络畅通、灵敏、高效运转。

第八条全国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及县以上地方工会;可根据需要,选择若干基层单位作为信息直报点,建立直接联系,及时报送信息。

第九条各级工会信息工作机构应加强与同级党政有关部门和产业部委(厅、局)、社会科学研究机构、新闻单位等方面的联系,形成横向信息网络。

第三章信息报送

第十条必须报送的工会信息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和职工群众的反映;本地、本单位贯彻中央指示的重大举措和职工的反映。

(二)中央领导同志视察本地区、本单位工作时发表的重要讲话,在有关文件材料上所作的重要批示,对工会工作的重要指示;地方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围绕当前中心工作,对工会工作发表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三)全国总工会重要会议精神、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遇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地方工会、产业工会的重要工作部署和进展情况;各级工会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工作新路子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提出的新思路、创造的新经验。

(四)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涉及职工利益的改革措施和政策的实施情况及职工的反映,职工群众的思想动态,一个时期内职工群众在就业、分配、社会保障、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反映较为强烈的突出问题;职工队伍稳定工作中存在的值得重视的某些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五)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重要举措、重要情况;在负彻实施《劳动法》和《工会法》、协调劳动关系、推进工会各项重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总结的新经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突出事例及处理结果。

(六)集体上访、请愿、***、罢工、罢市、罢教、械斗等职工突发性事件和重大恶性事故、重大自然灾害、严重疫情及非法组织活动情况等。

(七)职工群众对重要的国际动态和台港澳动态的反应。

(八)境外敌对势力通过各种形式插手职工队伍和工会组织、开展破坏活动情况。

(九)其它重要的社会动态和社情***。

第十一条紧急信息的报送:

(一)紧急信息是指反映各类重大突发事件、重要社会动态、紧急灾情疫情以及其它重要情况的信息。

(二)紧急信息的处理要做到及时、准确,注意保密。社会影响大的紧急事件发生后,当地工会在按隶属关系向本地党政机关和上级工会报送信息的同时,应在6小时内直接向全国总工会报送,并及时续报事件的进展情况。

(三)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紧急信息的报送,建立健全一级对一级负责的报送紧急信息的责任制。全国总工会将对紧急信息报送情况进行通报,对迟报、漏报、瞒报信息的,要给予通报批评。

(四)参与人数多、社会影响大的职工群体性事件情况必须按紧急信息报送,应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数、引发的原因、采取的措施及处理情况报全国总工会。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和全国产业工会,要定期对本地、本产业发生的职工群体性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并及时向全国总工会报送。

第四章信息处理原则

第十二条各级工会信息机构应按服务对象的'需求,有针对性地收集信息;坚持实事求是,既报喜,又报忧,对重要的信息资料,必须进行调查核实;确保信息真实准确;注重信息的时效性、完整性。

第十三条各级工会信息机构应对初级信息进行必要的鉴别和筛选;报送信息要主题鲜明、条理清晰、语言凝炼;在上报信息时应标明信息的密级、发送范围、制发单位、签发人、责任编辑、时间。

第十四条各级工会信息机构要重视信息的开发和利用,开展信息调研,加强信息综合,为同级党政机关和上级工会提供高质量的信息服务。

第十五条各级工会要建立定期专报制度。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副省级城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每半年向全国总工会报送一次本地区、本产业职工队伍状况和工会工作情况。

第五章经费、技术保证

第十六条各级工会在编制工会经费预算时,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工会信息基本设施建设、日常工作和表彰奖励等,以保证信息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七条各级工会应重视信息现代化技术的应用.配备传真机、微机等现代化办公设备,推进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改进信息处理、传输手段,拓宽信息服务功能,提高信息服务质量。

第六章信息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信息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较强的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掌握信息科学的基础理论和处理信息的基本技能,有较强的信息意识,善于捕捉和判断信息的价值;热爱工会信息工作,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敢于坚持原则。

第十九条信息工作人员要注意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及时了解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倾听职工群众的呼声、意见和要求;及时、准确地向上级工会报送信息。

第二十条各级工会要为信息工作人员开展信息业务工作创造条件,安排其参加有关会议和业务培训,阅读有关文件,了解和掌握全面情况;赋予调查了解有关情况的一定权限等。

第二十一条各级工会要支持信息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真实、及时地向同级党政领导机关和上级工会报送信息。不得对信息工作人员因报送信息进行打击报复。

第七章奖励

第二十二条全国总工会、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要建立健全信息工作制度,对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各级工会可建立信息责任编辑、信息稿酬、好信息评比等制度,采取各种形式,激励工作人员写出好信息,不断提高信息质量。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和全国产业工会可根据本条例规定,结合本地区、本产业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94年制订的《全国工会信息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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