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 综合执法心 得体会
城-管 综合执法心 得体会违法行为却往往涉及多部法律法规,多个执法主体,多支执法队伍,造成了“一个部门管不了,多个部门管不好”的局面。确实使政府投入的大量人财物力,消耗在无休止的突击性整治活动中,城市面貌长期处于“脏乱——整治——再脏乱——再整治”的怪圈中。这种现象的存在,迫切要求城市管理从条条管理走向综合管理,部门执法转向综合执法。
(五)是提升城
市品位和城市形象的需要
多年来,我市对城市“创建”工作市委市政府都十分重视,始终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强度投入,并经过多年的努力取得丰硕的“创建”成果,取得了“国家园林绿化城市”、“国家卫生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等全国性荣誉称号,全面提升了我市的知名度、美誉度、舒适度和影响力。高品位的城市创建成果,要靠高效能的城市管理来维持。美好的城市基础环境,要靠完善的城市法制环境来保障。开展城市综合执法工作,就是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解决城市管理体制中的弊端,营造一个公开、公正、公平的法制环境,创造一个高效、廉洁、优质的政府环境,进而打造出优美、舒适、有序、安全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的品位和形象。
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地位
第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这部法律的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职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为改革我国的行政执法体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国务院十分重视,在1996年的《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由此可见,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在法律上已有坚定的法律依据和明确要求。
第二,宪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奖惩行政工作人员”。地方组织法第六十四条中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这些规定清楚的表明,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政府批准后,有权设立和调整其工作部门,并确立其承担的责任。《行政处罚法》还规定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调整和重新配置行政处罚权,改变了单行法律法规规定不合理造成行政执法机构过多、过滥的问题。综合上述法律依据,地方政府对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置赋予了充分的调整权利。
第三,根据我国公正执法,严格执法的法制要求和建立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政执法体制要求。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审批权(行政许可证)与监督处罚权相分离,行政决策权与执行权相分离,由不同的行政机关分别行使,是为了在行政权力之间保持一定的制约关系,防止行政权力滥用,相互又具有一定的.监督作用,同时又进一步理顺了综合执法与专业管理的关系。一方面能有效地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加强监督处罚的执法力度;另一方面又可以提高行政管理效率。这样从体制上克服了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弊病,充分体现了公正执法要求和严格依法行政的要求。这也就说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内在要求。
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该遵循的原则
(一)综合执法主体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规定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权为国务院以及经国务院授权的盛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因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能否成立,是否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享有独立行政处罚权,是否符合法定设置条件,并不是取决于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观意志,而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才能取得。
(二)综合执法内容法定原则。综合执法即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一种跨行业、跨部门的行政执法,它将原来若干行政机关行使的执法权,交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是行政管理主体与行政处罚主体相分离的行政处罚。对相关的行政处罚内容相对集中,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确定。这说明行政处罚权内容一旦依法予以确认,原执法主体的执法权力即消失,而新的执法主体就应依法履行职责,行政处罚权内容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
(三)“一步到位,分步实施”的原则。对行政处罚权一次划转给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后,鉴于综合执法授权范围较广,对部分专项执法的某些处罚条款的转移和某些区域的实施,对目前尚不具备条件,在不违反“一步到位”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分步实施,对某些具体条款暂定保留在主管机关中,分阶段、分步骤、分区域逐步推进,直至全部划归和全区域覆盖。执法范围在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后,人民政府不得随意变动,必须在明确的范围内开展执法活动,若超越范围就成为一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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