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
导语:单位或集体向有关单位或上级机关和领导,就某项工作提出某种建议时使用的一种常用书信。以下是小编整理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的资料,欢迎阅读参考。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四七年六月十九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三十届会议,并 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关于工商业劳动监察的组织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建议书的形式,作为一九二三年劳动监察建议书和一九四七年劳动监察公约的补充,
于一九四七年七月十一日通过以下建议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四七年劳动监察建议书: 鉴于一九二三年劳动监察建议书和一九四七年劳动监察公约规定了劳动监察制度的组织及有必要以进一步的建议对其条款加以补充;
大会建议凡会员国应一俟国家条件允许即应适用下列规定并根据理事会的要求就其实施措施向国际劳工局提出报告。
一、劳动监察局的预防职责
1.任何人准备开办工业或商业事业或接收这种事业或在这种事业开展主管当局确认为对执行劳动监察员负责实施的法律规定有实质性影响的某一类活动,应直接或通过指定的当局事先通知主管的劳动监察局。
2.会员国应做出安排将新建的事业、车间或生产过程的计划提交适当的劳动监察部门征求意见,看此类计划是否会给工业卫生、安全方面的法律和条例的执行造成困难或完全不符合这些法律和条例,或可能构成对工人健康或安全的威胁。
3.在保留法律可能规定的任何申诉权的情况下,执行国家法律或条例认为危险或有碍健康的新建事业、车间或生产过程的计划应是有条件的,即应按监察局为保证工人健康和安全所指定的变更办法行事。
二、雇主和工人在健康和安全方面的协作
4.(1)应鼓励雇主和工人之间就旨在改善影响工人健康和安全的工作条件进行协作做出安排。
(2)此类安排可采取在各企业或事业中建立安全委员会或类似机构的形式,并包括雇主和工人
的代表。
5.应授权给工人和管理部门的代表,特别是企业安全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如存在此种机构)的成员,在调查工作中,特别是对工业事故或职业病进行查询时,按主管当局确定的方式和范围直接与劳动监察局的官员合作。
6.应通过组织会议或联合委员会,或类似机构,由劳动监察局的代表与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的代表讨论有关实施劳动立法和工人的健康和安全问题,从而有利于促进劳动监察局的官员与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的合作。
7.应采取适当步骤保证雇主和工人通过下列措施获得有关劳动立法以及工业卫生和安全问题的咨询和指导:
(a)通过举办讲座、广播讲话、张贴招贴画、印发小册子和放映电影,来解释劳动立法的'规定,并对其实施方法以及防止工业事故和职业病的措施提出建议;
(b)举办健康和安全展览;
(c)在技术学校中进行工业卫生安全教育。
三、劳资争议
8.劳动监察员的职能不应包括在劳资争议的诉讼程序中充当调解人或仲裁人。
四、年度监察报告
9.已公布的关于监察工作的年度报告应尽可能提供下列方面的详尽信息:
(a)列出以前报告未提及的与监察制度的工作有关的法律和条例;
(b)劳动监察系统工作人员的详细情况,包括:
(ⅰ)监察员总数;
(ⅱ)各类监察员人数;
(ⅲ)女监察员人数;
(ⅳ)监察机构的地理分布详情;
(c)应受监察的工作场所及其所雇人员人数的统计,包括:
(ⅰ)应受监察的工作场所数目;
(ⅱ)此类工作场所全年雇用人员的平均数;
(ⅲ)雇用人员按下列项目分类详情:男、女、年轻人和儿童;
(d)监察巡视统计,包括:
(ⅰ)巡视过的工作场所数目;
(ⅱ)已进行巡视的次数,按白天或夜间分类;
(ⅲ)巡视过的工作场所雇用人员的数目;
(ⅳ)全年巡视过一次以上的工作场所数目;
(e)关于违法的惩罚的统计,
包括:
(ⅰ)向主管当局报告过的违法情况数目;
(ⅱ)按有关法律规定分类的这些违法情况详情;
(ⅲ)定罪的数目;
(ⅳ)主管当局就不同案例课以惩罚的性质的详情(罚款、监禁等);
(f)工业事故统计,包括通报过的工业事故的起数以及这些事故的分类详情:
(ⅰ)按产业和职业划分;
(ⅱ)按原因划分;
(ⅲ)按致命与否划分;
(s)职业病统计,包括:
(ⅰ)已通报过的职业病案例数目;
(ⅱ)对这些案例按产业和职业分类详情;
(ⅲ)对这些案例按原因或特征分类详情,诸如疾病性质,因有毒物质或不卫生的工作而致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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