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的律师事务所实习周记
篇一:律师事务所毕业实习周记及总结
实习周记一
20xx年2月1号—2010年2月8号
在北京市安园律师事务所实习有半年的时间了,说是半年,其实真正来的日子也就两个月吧明天我就要回了,以后就要自己奋斗了在实习的日子里,有很多切身体会,我受益匪浅大伙都说现在律师都很黑呀,不是全部,至少有95%都是吧听到这些话我很惊讶非也,非也
崔律师是所的主任,他为人和蔼,亲切,第一次在电话里听他的声音,我以为是他是一位上了岁数的律师见面了才发现他还很年轻,只不过给别人一种很成稳的感觉张律师,是我很欣赏的一位律师,他的当事人好多都是上的,但是对他来说办理申诉的案子是很简单的事,很有经验的律师为人真诚,做事认真,很有才华生活非常的节俭,中午吃一根玉米棒子,或吃一块大饼。我知道后非常吃惊。
李律师和周律师都是很实在,很有同情心的律师,记得有一次,他居然特地打电话叫一位当事人来取办案没有用完的500块钱,周律师说"像我们这样实在的人,么能发财”李律师说:“他自己都够可怜的了,这钱必须还他。”于律师,以前是一位老师,现在辞职,专门当律师,很认真,记得有一次我把刑事的辩护人说成代理人了,他马上纠正说:“什么代理人,是辩护人。”
我当时挺惭愧的。自己学了三年的法律,连这么基本的题都没有弄明白,而他以前不是学法律出身,现在对法律已经很有经验。别的律师就不一一介绍了。总之,他们都是很有经验很知深的律师,各个都风华正茂,为人正直,把人人生而平等的理念贯彻到实际生活中。
实习周记二
20xx年2月9号—2010年2月16号
人性是善还是恶?是自私?还是善良的?对这个题我以前从来没有认真的想过,但是因为最近看马基亚维里的思想,才认真的思考了关于人性的题,我觉得人生来都是自私的。但是可以通过后天的培养和改造改变人的自私题,变得不至于那么的让人无法忍受。
举个例子吧,最近每天都在教室看书,有时候有些人在讲话,我会很讨厌影响别人学习的人,所以要是谁讲话讲了很久的话我会很反感,但是我也不是从来不讲话的,但是我自己讲话的时候我就不会讨厌我自己更不会反感,感觉自己的讲话是有理由的。况且我也不会讲很久。而为什么别人讲话的时候,我却会反感呢?
我觉得人都是自私的,当别人的行为侵犯了你的利益的时候你就会反抗,因为你觉得你的利益受到了侵犯,而相反当你在侵犯别人的利益时你却不会觉得你的所做所为也让别人无法容忍
这样的例子我想在很多人的'身上都发生过,自不过我们觉得这太普通了而没有去注意而已。
为什么对别人的讲话会反感会义愤会讨厌?而对自己的讲话却一点也不会反感呢?我想可以用马基亚维里关于人性恶的思想来解释这一现象。
篇二:律师实习周记
上个月向法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最后还是被法院裁定驳回了。法院裁定驳回的主要理由是“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此外,法院认为合同是否实际履行系实体审理范畴,不予置评。
法院的裁定在预料之中,但有一个疑问还有待解开。依据最新的《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本案在实体审理中发现合同并未实际履行,那么拱墅区法院作为所谓的“实际履行地”法院是否还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如果没有是否需要移送?
因这个“第三款”并未在以往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中出现过,我觉得这个问题还得静等案例吧。对于本案而言,提出管辖权异议主要目的是给原告制造障碍,因此即便硬着头皮也是要上诉的。此外,我对民事诉讼中常用的几种拖延时间的方法进行了简单总结:
管辖权异议申请和上诉:这种方法很常见也很有效,一般能争取1-2个月。优势很明显,管辖权异议属于法定程序,法院必须等管辖权异议有终审裁定后才能进行实体审理。但是如果管辖权异议终审裁定被驳回,最终还是原一审法官审理,容易给法官造成不好的印象。 申请审判人员回避:这种方法也很可靠,一般争取半个月到一个月没有问题。但缺点显而易见,一旦被驳回,很容易让法官反感。因此如果是单纯的为了拖延时间,这种方法是在不宜采用。
提起反诉:依据民事诉讼法,反诉可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提起反诉后,几乎是一个新的案件程序,不仅有效的争取了时间,还能对抗原告的诉请,给原告施加压力。但如果反诉理由不成立,就浪费了诉讼费。
假意调解:对于庭审程序结束时离审限届满还有一定时间的,向法庭申请调解也能争取一些时间。优点是,实务中法官一般喜欢原被告能够调解结案,因此大多会同意给出调解的时间。缺点是调解的时间计算在审限内,并不能延长审限。
当然,马上年底了,法官结案压力很大,所有拖延时间的行为应该都会被法官反感,所以实践中还是要谨慎的结合实际情况啊。即便不考虑法官的感受,恶意拖延诉讼时间的行为既不诚信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还是慎用为好。
篇三:律所实习周记
这个星期,律所的某律师带我们出去开庭,庭审是关于离异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借款偿还问题,男方借款,离异后失踪,借款人向女方讨要。在我第三周的周记中有总结过类似问题律师在代理时,应该注意的问题。我方律师是女方代理人,去开庭之初,翻看相关材料后,在我的内心已经有所裁判,对于这一借款,女方肯定是要还的,因为除了几类特殊情况,对于存续期间的借款,夫妻是有义务的共同偿还的,并且夫妻间的协议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女方不符合这几类特殊情况,即使其声称这一笔借款其并不知情,并且未用于家庭共同支出,但作为这一观点的举证责任方,并不能提供有利证据支持其这一观点。判决结果也是毫无悬念的。
然而这次旁听,让我印象最为深刻的,是我方律师、当事人和对方律师、当事人在庭审上的冲突。对于当事人的冲突我可以理解,当时作为律师,在庭审上爆粗口,双方发生冲突,是我所万万想不到的。何谈作为律师的专业素养?律师在庭审中如何学会管理情绪,在作为当事人一方,切身实际为其考虑、争取利益的同时,如何体现一个专业律师的素养,管理好情绪,不被对方律师、当事人的言语激怒?
首先,应该处理好自己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在律师和当事人的关系中,律师的角色和作用是:站在当事人的立场和角度,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能力和经验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最大限度的实现当事人的利益。切身为当事人考虑的同时,时刻保持自己的专业素养,从专业角度为当事人提供帮助,而不仅是被当事人和对方律师、当事人的情绪所带动。
其次,应该处理好自己和对方律师、当事人的关系。和对方律师可以说是“各为其主”,而律师本身是没有任何矛盾的,庭审上的任何“攻击和被攻击”,只是从法律角度的专业辩论,不应把情绪带到针对对方律师本身。而与对方当事人,会因为我方当事人与其有各种问题的争执和“较量”,但是有时也同样会因为我方当事人而出面与对方进行调解、沟通,所以也不存在根本性的冲突。
最后,应该处理好自己和法官的关系。在庭审中不要对法官产生任何偏见,要相信法官的任何判断是看证据的,对于法官的言辞和判断,应相信其公正性,在庭审时切记不要带着情绪和法官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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